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(记者王璇)一份年报,关乎诚信。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时间截止到6月30日,市场监管部门提醒还未年报的经营主体及时完成年报,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(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),并予以行政处罚。
6月17日,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,凡2024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、个体工商户,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报送并公示2024年度年报。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自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,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。
今年,新增农业农村部门为企业年报“多报合一”参与部门,商务、统计、外汇、社保、海关等部门继续开展企业年报“多报合一”。海关管理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(机构)、农民专业合作社(联合社)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海关或商务、外汇部门、农业部门“多报合一”年报内容。
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副科长刘一霏介绍,年报是经营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,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。从今年1月1日启动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工作以来,目前还有3.7万户企业未年报,还有约10万户个体工商户未年报,还有600余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年报,温馨提醒还未年报的各经营主体抓紧时间。
据介绍,目前各类经营主体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均可完成年报,包括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新疆)(网址:https://sj.gsxt.gov.cn)报送并公示;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网(网址:https://scjgj.xinjiang.gov.cn/)点击市场主体年报模块报送并公示;通过手机端浏览器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新疆)”或微信“丝路有信”小程序报送等。
市场监管部门提醒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,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的,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(个体工商户被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),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。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,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,依法吊销营业执照。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,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未改正的,吊销登记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