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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|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,被查时暴力阻碍执法 一时冲动换来沉重代价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6-06 08:33:00    

近日,内乡县发生了这样一起令人咋舌的案件,范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被查,竟暴力阻碍执法,而他也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。

2024年5月,范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,行驶至内乡县宛西中等专业学校路段时,被正在巡逻的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。面对交警的检查,范某情绪激动,拒不配合,撕扯执勤民、辅警,并扯摔民、辅警随身佩戴的对讲机、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。在制止过程中,一执勤民警右手、左腿关节处受伤。随后,警方依法对范某进行了抽血送检,检测结果显示,其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高达118.84mg/100ml,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。经内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,受伤民警的伤情为轻微伤。事发后,或许是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,2024年5月19日,范某主动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,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范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悔悟,并于2024年8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。

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范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,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,法院予以支持。综合考虑本案的各种情节,范某案发后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;其认罪认罚,依法也可以从宽处理。范某因本次妨害公务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,依法予以折抵刑期。最终,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范某犯妨害公务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本案中,范某在醉酒状态下不仅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,酒后驾驶机动车,更在面对交警执法时,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,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执法人员的人身权益,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。

通讯员 聂传青 刘学

编辑:辛灵飒 初审:王冰 终审:王笑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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